个人破产协议(PIA)是个人与其债权人根据《1966年破产法》第X部分订立的正式、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破产以外的选择。由受托人接管该人的财产,并向债权人提出方案。债权人以特别决议接受后,协议对所有有可证明债务的债权人具约束力;履行协议条款后,协议涵盖的无抵押债务即获免除。
个人破产协议让无力还债的人向债权人提出和解方案,而不必破产。方案可以是一笔过付款、分期付款、出售特定资产,或几者结合。与债务协议不同,PIA对债务、资产和收入金额都没有上限,因此对债务较多的生意东主和董事来说,往往是更实际的正式选择。
债权人接受方案后,所有有可证明债务的债权人都受约束,包括投反对票的债权人。但有抵押债权人保留其抵押权。例如,如果没有按时还款,贷款方仍可收回并出售有抵押的汽车。
与破产一样,订立PIA后您会被取消管理公司的资格,直至完全履行协议条款,除非法院批准。董事应使用表格296通知ASIC。如果您是董事,请预先计划:协议执行期间,公司可能需要另一名董事。
| 选择 | 要点 |
|---|---|
| 个人破产 | 通常3年零1天。受托人可出售不受保护的资产,并可能要求收入供款。 |
| 债务协议 | 只适用于债务、资产和税后收入低于AFSA标准的人士,且过去10年内未曾破产或提出债务协议。 |
| 个人破产协议 | 没有债务、资产或收入上限。条款与债权人协商,并须以特别决议接受。 |
另请参阅公司清算与个人破产的区别。
个人破产协议必须由注册受托人管理。我们可以在您采取行动前,帮您判断给债权人的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如果您的债务来自公司,例如个人担保或董事罚款通知,我们的注册清算人可以同时检视公司的选择。首次咨询免费且保密,可用普通话、粤语、英语或韩语沟通。悉尼 (02) 8318 3699,布里斯班 (07) 3868 1888。
个人与债权人根据《破产法》第X部分订立的正式协议,作为破产以外的选择,由受托人管理。
以特别决议接受:投票债权人中过半数(以人数计),且他们持有所投票债务金额的至少75%。
视乎您的情况。PIA可让您给债权人比破产更好的回报,并对结果有更多控制,但必须获得债权人接受。
履行协议条款前不可以,除非法院批准。订立PIA会被取消管理公司的资格。
没有。与债务协议不同,个人破产协议没有债务、资产或收入上限。
会。个人破产协议会记录在全国个人破产索引上。
资料来源:AFSA《提交PIA方案》《个人破产协议中债权人的权利》《比较各种破产选择》;ASIC《破产与个人破产协议》。本页为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建议。最后审阅:2026年10月25日。
作者:Patrick Loi,董事、注册清算人。Patrick 在企业重组与破产领域拥有超过20年经验,并创立了 Greengate Advis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