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发出的法定付款要求书(statutory demand),是针对4,000澳元或以上、已到期应付债务的正式书面要求。自送达之日起,贵公司有21天时间付清款项、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要求书。三者均未发生的,公司即被推定为资不抵债;此后三个月内,债权人可申请将公司清盘。这21天是关键:不可延长,也无从商量。
法定付款要求书是债权人依据《2001年公司法》第459E条向公司送达的文件。它可以针对单笔债务,也可以将多笔债务合并计算,只要这些债务已到期应付,且合计不低于4,000澳元这一法定最低金额。
要求书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形式;载明债务及金额;符合规定格式;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付款;并由债权人或其代表签署。除判决债务外,还须附上宣誓书,证明该债务已到期应付。
它不是法院命令,也不意味着公司资不抵债。它是债权人采取的一条捷径:公司若不作回应,债权人日后申请清盘时,便无需再举证证明公司资不抵债。
期限自要求书送达之日起算,而非文件上所载日期。在这21天内,公司必须做到以下三者之一:
法院无权延长该期限。即使理由再充分,第22天提交的申请也已逾期。这是董事在处理法定付款要求书时所犯的、代价最高的一个错误。
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可以撤销要求书:对债务是否存在或金额多少存在真实争议;或公司对债权人享有抵销请求权,即反索赔、抵销或交叉请求,即便该请求源于不相关的事项。
法院会计算一个”经证实金额”:已承认的债务金额,减去抵销请求的总额。若结果低于4,000澳元,要求书将被撤销;若高于该金额,法院可改为变更要求乥。
此外,要求书若存在会造成重大不公的瑕疵,或基于其他理由,也可以被撤销。并非所有错误都足以使要求书失效,因此,即便要求书看起来有瑕疵,也绝不可置之不理。
| 法定付款要求书 | 清盘申请 | |
| 性质 | 债权人发出的书面要求,尚未涉及法院 | 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作出清盘令并委任清算人 |
| 来源 | 债权人或其律师,送达至注册办事处 | 向联邦法院或州最高法院提交,并定有开庭日期 |
| 您的期限 | 自送达起21天 | 开庭日,但任何有意义的应对都须在此之前完成 |
| 如何终结 | 付款、达成协议,或撤销申请获准 | 开庭前付款或和解、获准延期,或法院驳回申请;否则公司将被清盘 |
| 还能重组吗 | 可以。小企业重组和自愿管理均可采用 | 有时可以。仍可委任管理人,但时间紧迫,且须考虑法院的态度 |
法定付款要求书送达的对象是公司,因此这是公司的债务,而非董事个人的债务。但两者往往相互关联:董事如提供过个人担保,同一债权人可向其个人追讨;未缴税款还可能引发董事罚款通知(DPN),那是另一个21天期限,后果也另行计算。针对个人债务的要求,则采用另一种文件形式,即法定索债书(bankruptcy notice)。
公司被清盘后,董事自身的风险并不会随之消失。请参阅清算与个人破产的比较。
如果贵公司收到法定付款要求书,请在收到后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的注册清算人可以评估公司是否有能力清偿、与债权人达成何种安排较为现实,以及小企业重组或自愿管理哪一种更为合适;如需提出撤销申请,我们也会与您的律师协同工作。首次咨询免费且保密,我们可以用英语、普通话、粤语或韩语为您讲解。悉尼请电 (02) 8318 3699,布里斯本请电 (07) 3868 1888。
自要求书送达公司之日起21天。期限自送达起算,而非文件上的日期。
4,000澳元。单笔或多笔债务合计须已到期应付,并达到该法定最低金额。
不可以。法院无权延长履行法定付款要求书或申请撤销的期限,因此逾21天提交的申请即为逾期。
公司将被推定为资不抵债,债权人可在公司未履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清盘。庭审时,除非公司能证明相反情况,法院必须推定其资不抵债。
对债务存在真实争议、公司享有抵销请求权、要求书的瑕疵会造成重大不公,或存在其他理由。申请须在21天内提交并送达。
不是。它是付款要求。只有在公司未于21天内履行时,才会被推定为资不抵债。
可以。小企业重组和自愿管理均仍可采用;在清盘申请提出之前采取行动,回旋余地更大。
不是。法定付款要求书送达给公司;法定索债书是针对个人的对应文件,适用另一套规则和门槛。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公司法资讯第1号:基于未获清偿的法定付款要求书提起的清盘程序》;《2001年公司法》第459E、459H及459J条;ASIC《清算:债权人指南》。本页为一般性资讯,并非针对贵公司情况的建议。查阅日期:2026年9月29日。
作者:Patrick Loi,董事总经理、注册清算人。Patrick 拥有超过20年的企业重组与清算经验,并创立了 Greengate Advisory。了解我们的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