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不抵债交易(insolvent trading):董事责任、警示信号与抗辩

资不抵债交易(insolvent trading)是指公司在资不抵债时产生新的债务(或因该债务而变得资不抵债),而董事当时有合理理由怀疑公司资不抵债。根据《2001年公司法》第588G条,董事可能须个人偿还这些债务。追讨通常由清算人提出,清算人自清算开始起有6年时间起诉。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全部债务,即属资不抵债。

什么情况构成资不抵债交易?

董事违反第588G条的职责,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 公司产生了债务,例如订货、接受服务、签租约或赊账购货。
  2. 当时公司已资不抵债,或因该债务而变得资不抵债。
  3. 有合理理由怀疑资不抵债。这是客观标准,看的是处于同样位置的合理董事会怎么怀疑,而不是这位董事自己怎么想。

资不抵债看的是现金流。公司即使有值钱的资产,如果无法按时付款,仍可能资不抵债;反之,账面净负债的公司,如果有贷款方持续支持、能按时付款,仍可能具备偿债能力。

资不抵债的常见警示信号

ASIC监管指引第217号列出法院可能视为”合理理由怀疑”的迹象。中小企业常见的包括:

  • 拖欠ATO税款,或BAS和养老金已申报但未缴;
  • 超出供应商账期付款,或供应商要求货到付款;
  • 收到律师信、法定付款要求书、判决或执行令;
  • 付款被退回,或与个别债权人做特殊付款安排;
  • 持续亏损、现金流不足;
  • 银行或股东不再提供资金;
  • 财务记录不完整或没有及时更新。

单一迹象不代表资不抵债,但同时出现几项,通常意味着应立即寻求意见。

董事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 赔偿:根据第588M条,清算人可向董事追讨债权人因资不抵债期间产生的债务而遭受的损失。在有限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自行提出索赔。
  • 民事处罚:ASIC可申请民事罚款、赔偿令以及取消董事资格。
  • 刑事责任:只有在董事未阻止债务的行为属于不诚实时,资不抵债交易才构成刑事罪行。

另外,若董事签了个人担保,无论是否构成资不抵债交易,债权人都可以凭担保直接向董事个人追讨。

四项法定抗辩

第588H条规定了四项抗辩,须由董事证明:

  1. 有合理理由预期公司具备偿债能力。当时董事有合理理由预期、且确实预期公司有偿债能力并会持续如此。”预期”比”希望”或”没有怀疑”的要求更高。
  2. 合理依赖称职人士。董事合理依赖称职可靠的人士(如财务总监或外部会计师)提供偿债能力的资料,并据此预期公司有偿债能力。
  3. 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当时董事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没有参与公司管理。
  4. 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董事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阻止公司产生该债务,包括着手委任管理人。

此外,符合条件的董事在执行真正的扭亏方案期间,可依据第588GA条使用安全港保护。

如何降低风险?

  1. 掌握数字:备有13周现金流预测和债权人账龄表,至少每月检视一次。
  2. 保持记录完整:公司若没有保存适当的财务记录,法院可推定公司资不抵债。
  3. 按时支付薪酬、养老金并完成ATO申报:这是安全港的核心条件,拖欠养老金和PAYG预扣税也可能引发董事罚款通知(DPN)。
  4. 出现警示信号时及早寻求意见,趁还有选择的时候行动。
  5. 把决定写下来:每一项抗辩都取决于能否证明董事当时知道什么、做了什么。

公司已经陷入困境时的选择

情况 可考虑的方案
生意可行、有扭亏计划、薪酬和申报都按时 安全港扭亏
可行的小企业,负债100万澳元以下,需要重组债务 小企业重组(SBR)
生意可行,但需要暂停追讨或与债权人达成方案 自愿管理及公司安排契约(DOCA)
生意已不可行 公司清算

委任管理人或清算人后,公司不再产生新的债务,可以封顶资不抵债交易的风险。拖延通常只会让情况更糟。各正式程序的比较,请参阅自愿管理、小企业重组还是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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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什么是资不抵债交易?

公司在资不抵债时产生新的债务(或因该债务而资不抵债),而董事有合理理由怀疑资不抵债。董事可能须个人承担该债务。

董事要为公司的债务负个人责任吗?

资不抵债期间产生的债务,董事可能要负责:清算人可根据第588M条向董事追讨债权人的损失。个人担保和董事罚款通知则会带来另外的个人责任。

清算人追讨资不抵债交易有期限吗?

有,自清算开始起6年内。

资不抵债交易是刑事罪吗?

只有在董事未阻止债务的行为属于不诚实时才构成刑事罪。否则属于民事事项,涉及赔偿以及可能的民事罚款和取消董事资格。

有哪些抗辩?

有合理理由预期公司具备偿债能力;合理依赖称职人士提供的偿债资料;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没有参与管理;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阻止该债务。安全港是另一项独立的保护。

委任管理人能停止资不抵债交易吗?

可以阻止风险继续扩大,因为公司不再在董事控制下产生新的债务,但不能免除之前已产生债务的责任。

资料来源:《2001年公司法》第95A、588E、588G、588GA、588H、588M条;ASIC监管指引第217号(RG 217)。本页为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建议。最后审阅:2026年10月1日。

作者:Patrick Loi,董事、注册清算人。Patrick 在企业重组与破产领域拥有超过20年经验,并创立了 Greengate Advis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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