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港”(safe harbour)是《2001年公司法》第588GA条为公司董事提供的保护:董事一旦怀疑公司可能资不抵债,只要开始制定并执行一个”合理可能”比立即委任管理人或清算人带来更好结果的方案,就可以免于为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资不抵债交易的个人责任。前提是员工薪酬与养老金按时支付、税务申报按时完成,而且保护只适用于与该方案相关的债务。安全港不是继续经营的”通行证”。
根据第588G条,公司在资不抵债期间产生新的债务,而董事有合理理由怀疑公司资不抵债时,董事可能要个人承担这些债务。2017年以前,这一风险让许多董事一出问题就委任管理人或清算人,即使生意本来还有救。
2017年9月推出的安全港制度改变了这一点:董事可以在专业顾问的协助下,先在正式破产程序之外尝试重组或扭亏,而不必为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当董事怀疑公司可能资不抵债,并开始制定一个或多个合理可能带来更好结果的方案时,保护开始。”更好结果”是指比立即委任管理人或清算人更好。
保护适用于与该方案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债务,并在以下最早发生的时间点结束:
方案不一定要成功,关键是在每笔债务产生时,方案是否仍然合理可能带来更好结果。
债务产生时,如果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就不能使用安全港:
第二个条件看的是申报,不是缴款。公司欠ATO税款,只要申报按时完成,仍可能符合安全港条件;但如果拖欠员工养老金,就不符合。
公司的账簿和记录也必须完整。若董事日后没有按要求向清算人或管理人提交账簿或资料,第588GB条可能使这些资料不能用来支持安全港抗辩。
第588GA(2)条列出法院可能考虑的因素。董事最好能证明自己做到了以下各项:
ASIC更新后的监管指引第217号(RG 217)对此有详细说明和实例。核心信息是:有专业意见支持、并随情况变化持续检视的方案,远比董事独自制定的方案更站得住脚。
| 安全港 | 小企业重组(SBR) | 自愿管理 | |
| 谁掌控公司 | 董事(在顾问协助下) | 董事(由重组执业人协助) | 独立管理人 |
| 正式委任 | 否 | 是 | 是 |
| 暂停债权人追讨 | 否 | 是 | 是 |
| 是否公开 | 否 | 是,须通知ASIC | 是,须通知ASIC |
| 主要用途 | 继续经营下的非正式扭亏 | 负债100万澳元以下的小企业与债权人达成方案 | 规模较大或较复杂的重组,常以公司安排契约(DOCA)结束 |
三者并不一定互相排斥。安全港方案的结论往往是正式程序结果更好,而安全港保护的正是董事做出这个判断的期间。小企业重组本身也有另一项安全港(第588GAAB条)。
我们的注册清算人为中小企业董事担任安全港顾问:评估财务状况、判断是否有可能取得更好结果,并协助记录方案。如果非正式重组不足以解决问题,我们会就小企业重组、自愿管理或有序清算提供意见。首次咨询免费且保密,可用普通话、粤语、英语或韩语沟通。悉尼 (02) 8318 3699,布里斯班 (07) 3868 1888。
《公司法》第588GA条下的一项抗辩:董事在制定并执行合理可能比立即管理或清算带来更好结果的方案期间,可免于资不抵债交易的个人责任。
可以,前提是税务申报按时完成。条件看的是申报而不是缴款。但拖欠员工薪酬或养老金,就不能使用安全港。
不能。董事罚款通知下的个人责任是另一套制度,安全港不涵盖。
没有固定期限。方案停止、不再合理可能带来更好结果、未在合理期间内执行,或公司委任管理人、清算人时,保护即结束。
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但向具备适当资质的顾问寻求意见是法院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ASIC的指引也特别强调这一点。
不是。与小企业重组或自愿管理不同,安全港不需要公告,也不需要向ASIC提交文件。
资料来源:《2001年公司法》第588G、588GA、588GAAB、588GB条;ASIC监管指引第217号(RG 217);澳洲财政部《资不抵债交易安全港检讨》(2022)。本页为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建议。最后审阅:2026年10月1日。
作者:Patrick Loi,董事、注册清算人。Patrick 在企业重组与破产领域拥有超过20年经验,并创立了 Greengate Advis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