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bankruptcy)是一项法律程序,宣告个人无力偿还债务。破产会免除大部分债务,通常持续3年零1天。受托人(AFSA下属的官方受托人,或注册破产受托人)会接管破产人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破产只适用于个人,不适用于公司;资不抵债的公司要走清算程序。
个人破产是《1966年破产法》下的正式程序,适用于无法在债务到期时付款的个人。澳大利亚金融安全局(AFSA)负责管理个人破产制度。每宗破产都由一名受托人处理,受托人会:
破产只适用于个人,包括须对生意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的独资经营者和合伙人。公司不能破产。公司无力还债时,可选择小企业重组、自愿管理或清算。两者的区别请参阅公司清算与个人破产的区别。
有两种途径:
破产通常持续3年零1天。自愿破产从AFSA接受破产表格之日起计算。受托人可以反对破产结束,例如破产人不合作;反对可令破产延长,最长合共8年。破产结束时,破产人开始破产时所欠的大部分债务即获免除。
董事走向破产,往往是因为公司的债务,而不是自己的债务。公司的债务虽然属于公司,但董事可能因以下情况须负个人责任:
如果无法支付这些个人责任,债权人可能发出破产通知。及早处理公司的情况,例如通过重组方案或与ATO达成分期付款,可以降低您的个人风险。请参阅澳洲税务局欠税处理。
《破产法》还提供其他选择,视乎您的收入、资产和债务而定:
可致电全国债务热线(National Debt Helpline)1800 007 007,获得免费、独立的理财辅导。
如果您正在考虑破产,或有债权人催您还款,请在行动前先与我们谈谈。我们可以说明您的选择,包括破产以外的方案。我们的注册清算人也会就公司方面提供意见,包括重组、清算,以及通过个人担保和董事罚款通知产生的个人风险。首次咨询免费且保密,可用普通话、粤语、英语或韩语沟通。悉尼 (02) 8318 3699,布里斯班 (07) 3868 1888。
通常3年零1天。受托人可以反对破产结束,最长可延至合共8年。
不可以。未解除破产的人自动被取消管理公司的资格,除非法院批准。破产结束后,一般可以再担任董事。
不可以。破产只适用于个人。资不抵债的公司可以重组、进入自愿管理或清算。
受托人可出售您的房屋及其他不受保护的财产,有抵押的贷款方也可执行房贷抵押。申请前请先寻求意见。
受托人:AFSA下属的官方受托人,或注册破产受托人。
视乎您的收入、资产和债务,可选择临时债务保护、债务协议或个人破产协议。
资料来源:AFSA《什么是破产》《破产的后果》《比较各种破产选择》;ASIC《破产与个人破产协议》。本页为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建议。最后审阅:2026年10月2日。
作者:Patrick Loi,董事、注册清算人。Patrick 在企业重组与破产领域拥有超过20年经验,并创立了 Greengate Advis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