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不抵债交易(insolvent trading)是指公司在资不抵债时产生新的债务(或因该债务而变得资不抵债),而董事当时有合理理由怀疑公司资不抵债。根据《2001年公司法》第588G条,董事可能须个人偿还这些债务。追讨通常由清算人提出,清算人自清算开始起有6年时间起诉。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全部债务,即属资不抵债。
董事违反第588G条的职责,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资不抵债看的是现金流。公司即使有值钱的资产,如果无法按时付款,仍可能资不抵债;反之,账面净负债的公司,如果有贷款方持续支持、能按时付款,仍可能具备偿债能力。
ASIC监管指引第217号列出法院可能视为”合理理由怀疑”的迹象。中小企业常见的包括:
单一迹象不代表资不抵债,但同时出现几项,通常意味着应立即寻求意见。
另外,若董事签了个人担保,无论是否构成资不抵债交易,债权人都可以凭担保直接向董事个人追讨。
第588H条规定了四项抗辩,须由董事证明:
此外,符合条件的董事在执行真正的扭亏方案期间,可依据第588GA条使用安全港保护。
| 情况 | 可考虑的方案 |
| 生意可行、有扭亏计划、薪酬和申报都按时 | 安全港扭亏 |
| 可行的小企业,负债100万澳元以下,需要重组债务 | 小企业重组(SBR) |
| 生意可行,但需要暂停追讨或与债权人达成方案 | 自愿管理及公司安排契约(DOCA) |
| 生意已不可行 | 公司清算 |
委任管理人或清算人后,公司不再产生新的债务,可以封顶资不抵债交易的风险。拖延通常只会让情况更糟。各正式程序的比较,请参阅自愿管理、小企业重组还是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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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资不抵债时产生新的债务(或因该债务而资不抵债),而董事有合理理由怀疑资不抵债。董事可能须个人承担该债务。
资不抵债期间产生的债务,董事可能要负责:清算人可根据第588M条向董事追讨债权人的损失。个人担保和董事罚款通知则会带来另外的个人责任。
有,自清算开始起6年内。
只有在董事未阻止债务的行为属于不诚实时才构成刑事罪。否则属于民事事项,涉及赔偿以及可能的民事罚款和取消董事资格。
有合理理由预期公司具备偿债能力;合理依赖称职人士提供的偿债资料;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没有参与管理;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阻止该债务。安全港是另一项独立的保护。
可以阻止风险继续扩大,因为公司不再在董事控制下产生新的债务,但不能免除之前已产生债务的责任。
资料来源:《2001年公司法》第95A、588E、588G、588GA、588H、588M条;ASIC监管指引第217号(RG 217)。本页为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建议。最后审阅:2026年10月1日。
作者:Patrick Loi,董事、注册清算人。Patrick 在企业重组与破产领域拥有超过20年经验,并创立了 Greengate Advisory。